曾蔭權被加控接受利益罪 作為批數碼廣播牌照報酬
發布時間: 2016/10/11 11:06
最後更新: 2016/10/11 18:57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72歲)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今日再提訊,曾蔭權被加控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 (2B) (a)及12條,即指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在行會中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來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牌照申請、批准雄濤在2010年9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交還AM電台牌照,以及批准由李國章擔任雄濤公司董事兼主席的申請之報酬,為廉署首次引用該條例作檢控;根據法例,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而原有的兩項控罪,則成為第二及第三控罪,控罪指曾蔭權於上述期間沒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便以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的身份,參與決定上述有關雄濤的申請。
另一控罪則指曾蔭權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在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當何周禮為其深圳單位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提名,以及沒有向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等相關人士,申報何獲聘用在該深圳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而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以及他利用授勳制度以回饋何。